公告日期:2025-12-26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沟通、编制及披露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第六号定期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相
关责任人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确定审计工作安排。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及时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保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推进。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
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
师(以下简称为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加强与其
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
成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
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审阅;如果认为上述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且有必要补充说明的,可以在年度报告正文“重要事项”中进行说明;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评估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保持独立性,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或评估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发表恰当意见。
第十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时,同步披露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
间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上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
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
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应严防内幕消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
要的条件,协调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原《龙建路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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