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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20:34:31 股吧网页版
龙建股份:龙建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
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少于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本公司股东会;“股东”
指本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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