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待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坚持以最低投资成本产出最大效益的原则,把握投资时机,正确处理投资金额、投资进度、投资项目效益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董事长负责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
公司应当严格依法控制募集资金的使用。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涉及公司募集资金运用的部门或下属公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按照公司的内部管理流程履行完毕审批手续后,再遵照执行。
凡超过董事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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