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600846 证券简称:同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7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对股东临时提案事项说明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科技”或“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及相关公告。
一、股东函件的主要内容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股 13.60%的股东上海量鼎实业发展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量鼎合伙”或“提案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上
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
(以下简称《函件》)及相关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同济科技第
十届董事会和监事会任期已于 2025 年 6 月 29 日届满,公司目前董事会、监事会
均处于“超期服役”状态,不利于公司治理,且经提案人致函公司及相关方,提
议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并以差额选举方式产生董事及独立董事,
但未获公司及相关方正式回复。为完善公司治理、推进董事会换届事宜,提案人
现正式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增加临时提案:
提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 1.1:关于选举徐权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 1.2:关于选举章海峰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 1.3:关于选举钱哲弘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 1.4:关于选举徐晋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 1.5:关于选举朱海峰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 1.6:关于选举朱纪南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 2.1:关于选举范玲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 2.2:关于选举朱农飞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 2.3:关于选举彭婕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审查情况
董事会经审查,认为股东临时提案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应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理由如下:
1、无法判断候选人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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