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4
第五章 党的组织 ......14
第六章 董事会 ......15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2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2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0
第十二章 附 则 ......30
附件一: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31
附件二: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
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等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3)100 号]和[沪证办(1993)127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10000132224452D。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10 月 7 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1,300 万股,其中非内部职工股 1,170 万股和内部职工股分别于 1994 年 3 月 11
日和 9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TONGJI SCIENCE & TECHNOLOGY INDUSTRI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 33 号。
邮政编码:20013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亿贰仟肆佰柒拾陆万壹仟伍佰壹拾陆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经董事会决议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紧跟国家战略步伐,坚持追求卓越、创造价值,依托同济大学的学科、人才和技术优势,打造城乡建设与发展领域价值提升综合服务企业,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实业投资,教育产业投资及人才培训,房地产投资与开发经营及咨询服务,投资咨询及投资管理,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外)。
第三章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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