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强化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子公司/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上述主体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责任人已经有效阻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责任人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内部经济处罚;
(四)停职学习、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追究责任的形式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一条 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决定由董事会作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公司半年报、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施行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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