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11 年 7 月 29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 2025 年 10 月 10 日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五条 除前条规定之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也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上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独立董事;
(四)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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