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东省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其中提出,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省市联动,聚焦新构型航空器、关键零部件、基础软件、低空飞行保障等关键领域,建立主管部门、科技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多方参与的低空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遴选机制和组织模式,将有创新引领、产业价值的技术方向纳入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支持,对纳入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低空经济攻关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低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科技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按照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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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落实《广东省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要求,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机遇,充分发挥广东应用场景丰富、产业配套齐全、市场机制完备等优势,打造全国领先的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高地,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健全规制做好安全托底。加快空域资源释放与安全高效利用。坚持“先易后难、因地制宜”原则,科学规划并动态优化省内低空航路航线网络。推动省级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加快建设省综合飞行服务平台和广州、深圳、珠海等飞行服务站,提升空域协同运行管理与服务能力。鼓励利用既有基础设施资源进行智能化升级,科学规避人口密集区、重要核心设施等敏感区域,确保低空飞行安全托底。研究将无人机安全应急管理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强化低空飞行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省市联动,聚焦新构型航空器、关键零部件、基础软件、低空飞行保障等关键领域,建立主管部门、科技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多方参与的低空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遴选机制和组织模式,将有创新引领、产业价值的技术方向纳入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支持,对纳入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低空经济攻关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低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科技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按照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速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布局一批省级创新平台,支持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低空航空器、全空间无人体系装备等领域建设一批省级中试平台,在低空航空器、低空服务等领域创建一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低空产业领域争创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按规定给予相应支持。对新获批的低空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根据《广东省重点实验室项目申报指南》有关规定,按照基础研究类和技术攻关类分别给予资助。(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适航审定能力建设。支持适航审定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推动省市共建适航审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适航审定检测服务、培训服务和管理服务,提高航空器整体审定取证工作效率和质量。鼓励有关地市在人才队伍建设、科研设施设备、办公场所等方面对适航审定机构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技改培育低空强企。对符合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政策条件的低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奖励。通过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且应用于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政策的,予以租赁补贴支持。对低空领域获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省内企业,在落实省级支持政策的基础上,鼓励地市给予奖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低空装备产品推广应用。支持低空装备产品纳入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政策支持范围,并按规定享受奖励。对符合《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省级财政对省级低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强化低空基础设施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衔接,鼓励地市在城市更新、交通枢纽建设中预留低空设施发展空间,将低空基础设施以及配套的用地、用电等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明确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建设需求,预留未来发展的要素资源。对符合条件的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城市空中交通应用。支持广州、深圳、珠海先行先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稳步开通市内和城际低空客运航线,探索制定低空空域交通规则和大湾区跨境无人机物流配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新开通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物流航线给予支持。加力发展传统通航,对于新开通并常态化运营的直升机载人航线,鼓励地市加强要素保障及支持。(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培育低空消费新业态。支持发放低空旅游文体消费券,推动旅行社开展低空旅游业务,与有条件的景区、通用机场合作开发观光旅游、主题游等业态和产品。推动景区建立符合资质要求的飞行营地、垂直起降场地,开展空中游览、无人机表演等低空飞行活动。加快推广航空体育运动项目,支持开展滑翔伞、跳伞、轻型运动飞机、无人机竞速等航空体育运动赛事及活动。探索通过多元方式支持航空体育运动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公共领域先行先用。鼓励各级政府部门扩大低空经济公共服务应用覆盖,重点支持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国土测绘、生态治理、城市管理、农业生产等公共服务领域采用低空设备、技术和服务。结合“百千万工程”信息平台建设,深化无人机在政务领域应用。探索将低空经济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目录范围。(省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政务和数据局、消防救援总队,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航空应急救援基础建设。按照平急结合、分级建设、共同使用的模式,进一步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应急救援航空器驻防、转场基地及固定、临时起降点网络,构建适应全灾种大应急的航空应急救援基础设施体系,按需建设村镇起降点。(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打造低空经济综合应用场景。开展低空经济综合应用场景创建,遴选一批省级低空经济综合应用场景,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地区,在空域保障、技术支撑、场景拓展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依托广交会等大型会展平台,融入低空经济相关技术或场景展示,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产业协同,进一步提升广东在低空经济领域的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低空数据开发利用。支持低空数据资源合规、安全、高效流通和开发利用,挖掘低空数据商业价值。支持低空企业结合产品质量提升及应用场景拓展需求,构建低空可信数据空间,孵化一批优质低空数据产品。支持开展供需对接、优质低空数据产品应用推广、跨行业合作等活动,鼓励企业优质低空数据产品在数据交易所上架交易。(省政务和数据局负责)
十四、推动低空标准体系建设。对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牵头制定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按照广东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资助。(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低空金融服务支持。通过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集群以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围绕低空经济产业链关键核心领域,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引导银行、证券、创投机构等金融机构为低空经济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丰富金融产品供给。加大对低空经济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对低空经济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境内外上市。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物流、载人、城市管理等低空商业应用的险种,扩大低空航空器保险覆盖范围,构建涵盖全产业链的保险服务体系。(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低空经济人才保障。加强低空经济发展相关的高端人才招引,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支持低空经济企业申报领军人才项目,对在国家和省级低空经济重大工程和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实现技术突破的高技能人才,纳入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支持省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低空经济类专业,培养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在我省开展低空经济业务的企业和机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符合本措施,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有关支持和奖励措施应当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具体以相关责任部门实施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