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关于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上海新动
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2636 号)办公大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吴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
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新动力汽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1.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上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
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下午 2:45 在上海新
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2636 号)办公大
楼会议室举行。
2.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的 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及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219 人,代表股份 718,07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414%。其中,内资股股东(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12 人,持
有公司股份数为 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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