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公司可以按
需要设副董事长。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设 1 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的会议通知发出,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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