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JTN(XA)意字第 FY1128355 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2 号迈科商业中心 25 楼
邮编:710065 电话:029-81129966 传真:029-81121166
关于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JTN(XA)意字第 1128355 号
致: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宏远律师、
王嘉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 14:00 召
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5-027 号)。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重大会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 14:00 在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
政商务区曲江首座大厦 2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韩普先生参加并主持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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