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范围如下: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董事会聘任并公告的公司法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对应;
(三)长远发展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委的职责与权限,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薪酬委下设工作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薪酬委开展薪酬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具体金额标准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除此之外不在公司领取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及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第九条执行,可以领取和享有相应的岗位薪酬、福利待遇及必要的履职保障,若存在多个兼任职务,其薪酬和福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和享有。福利待遇包括董监高责任险、带薪休假、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其所任职务领取岗位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金、任期激励、特殊奖励构成。
(一)基本薪酬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按月进行发放。
(二)绩效奖金是指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依据年度公司业绩、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和
董事会考核结果等综合评价后确定及发放,在考核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一次性发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目标全薪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构成,其中绩效奖金占比原则上应高于基本薪酬。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时间与董事会聘任时间一致,一般为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任期绩效在任期结束年度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一次性发放。
(四)特殊奖励是指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贡献,在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之外给予的单独奖励,由薪酬委向公司董事会提请给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董事会审议决定;除此之外,董事会还可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有突出贡献的情况决定其他特殊奖励的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考核工作由薪酬委组织实施,依据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年度绩效合约进行考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次年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薪酬按其岗位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奖金、任期激励不得发放:
(一)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公司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的,调查结果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董事、高管;
(三)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对此承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董事、高管;
(四)董事、高管个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董事、高管个人因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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