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投资者关系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的计划;
(十五)公司就发行新股、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十六)公司重大并购、资产重组等计划;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并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义务。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知悉的地点、知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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