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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19:59:30 股吧网页版
新华传媒:公司章程(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沪府财贸(93)第 314 号文《关于同意上海时装(集团)公司改制为上海时装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号码:310000000013731。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包括法人股 750 万股,社会公众股 1,250 万股于一
九九四年二月四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 125 万股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XINHUA MEDIA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 951 号

邮政编码:20024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亿肆仟肆佰捌拾捌万柒仟捌佰伍拾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提高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水平,通过从事规定的经营活动,使公司股东获得持续稳定增长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零售(连锁经营),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和网上发行,网上音像制品零售、音像制品连锁零售出租、音像制品批发,文教用品的批发、零售,实业投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物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仓储,寄递服务(不含信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0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上
海时装(集团)公司发行 3,0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44,887,85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44,887,850 股,此外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票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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