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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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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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2
释 义...... 3
正 文...... 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7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10
四、结论性意见...... 1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国泰海通、保荐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主承销商
上会 指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公司、耀 指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
皮玻璃 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方案》 指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
《认购邀请名单》 指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
名单》
《缴款通知书》 指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
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发行承销管理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办法》
《发行承销实施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细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法律 指 由中国境内立法机关、有权部门等公开颁布并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承诺:
本所依据上述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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