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
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是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用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
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
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进行风险对冲操作,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额度不超过正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需要对冲风险的资产总额,达到风险规避和防范的目的。
第五条 本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
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非关联方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本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并且,公司及其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交易标的涉及外汇的,需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
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涉及的不同资产类别或衍生品的不同产品种类,一事一审批,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 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 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 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 额度。
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在审
议后予以公告。
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需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范围内,经子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向公司管理层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审批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内行使该项决 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财务部门负 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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