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
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 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
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 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增补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审计工作小组组长及小组成员由委员会确定产生。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二)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 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工作小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 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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