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
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资产或信用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
质押以及其他法律允许方式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相互
间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除为符合我国法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条件
的全资、控、参股公司外,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不得为个人提
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
的金额相当。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无需其提供反担保。对下
属控股、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若提
供超比例担保必须要求其他股东对超比例部分提供反担保或其他风险防
范措施,原则上不得对无股权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应以被担保公司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担保额度。
第七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
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
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
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职责和审查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
责包括: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
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经与相关部门审议后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建
议,报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审议,负责对外担保的日常管
理与持续风险控制;风险控制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
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董事会
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
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在制定及审核担保方案时,应关注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是否正常,
融资项目的效益预测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有保证,为非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是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以确保担保行为的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 需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应将担保计划上报公司,内容包括
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用途、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拟合作金融机构
等信息。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需提前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至少应包括以下资料:(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二)被担保人的前一年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效权属证件;(四)担保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件、资料等;
(五)担保方式、金额及担保期限;
(六)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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