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按有关规定,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任何修订和更新)、《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在选择投资项目时,须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论证,论证及决定过程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必要的原始记录,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在拟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的筹集、投资计划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授权公司管理层应根据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来制定具体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必须存入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 个 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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