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以有效地传递、汇集和管理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加强内控管理,规避风险。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是指出现第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送义务的部门、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送义务人”),应于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及将相关材料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书汇集整理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第四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信息报送义务人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所有可能对公司品牌、形象、经营、发展、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以下重大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1、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2、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二)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发生上述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必须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1)发生担保时,无论金额大小;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8)一年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且单笔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公司购买或者处置资产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第(2)—(8)项标准不包括提供担保。
(三)重大关联交易
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1、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所述标准的(已经按照前项规定履行报送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信息报送义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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