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二月
释义
除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宇通重工、公司 指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计划草案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
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职能管理人员等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
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预先确定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所、通商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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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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