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13 16:58:55 股吧网页版
建元信托: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4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股东)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为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创造最大价值;

(六)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在册股东;

(二)潜在投资者;

(三)证券分析师;

(四)财经媒体、社交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体系架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执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参加公司相关经营管理的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