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产安全,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本公司行为,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该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该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六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如下:
1.融资性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管理部;
2.案件诉讼担保的主办部门为风控法务部;
3.因其他业务和经营需要担保的主办部门为相应业务经办部门。
第十条 年度担保额度及审批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应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向财务管理
部提出下一年度担保额度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下一年度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名单、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风险管理措施等。
财务管理部汇总整理公司下一年度担保额度,经相关部门初审后,经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研究审议,属股东会权限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年度担保额度经审议通过后,在年度担保额度之内发生的担保事项,按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年度担保额度之外的担保事项及审批
年度担保额度之外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经担保主办部门、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审议,属股东会权限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向担保主办部门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担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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