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等机构及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
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涉及财务类相关信息的需同时经总会计师签字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尚 未 公 开 是 指 公 司 尚 未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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