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者本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包括子、分公司人员和部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分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和公司全体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董事
会授权,其他人无权在第一时间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分公司均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分公司下称“各单位”)。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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