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各方面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各职能部室和各控股子、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人员以及各职能部室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员等。报告义务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或本部门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
公司控股子、分公司负责人为该事项第一负责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重大内部信息报告联系人,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各职能部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 或已报告或披露的重大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时,报告义务人都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
会办公室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提供担保事项外,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6)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委托理财外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关于额度规定。已
经按照上述关于额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委托理财业务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确定是否履行报告义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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