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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7:52:57 股吧网页版
华北制药: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
事会秘书外,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不具有医药行业五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经历的(独立董事除外);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的近亲属,总经理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总经理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根据董事会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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