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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