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控制的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风险处置原则
第二条 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单位成员包括财务部、法务审计部及综合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公司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日常风险指标监控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工作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工作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公司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理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三)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防化结合,重在防范。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控股股东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第三章 风险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一)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金风险进行评估,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及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每半年出具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
第七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财务公司业务范围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其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
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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