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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30 16:01:4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86 号

────────────────────────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东方,A 股证
券代码:600811;

孙明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章彦,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一、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3 月 8 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及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6 日召开董事
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同意公司使用 62,898.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2025 年 3 月
6 日,公司披露《关于无法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称,上述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已于2025年3月5日到期,由于流动资金紧张,公司暂时无法按时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62,898.00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未在前期披露的临时补流期限内按时归还募集资金,所涉金额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7.7.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6.3.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孙明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裁李章彦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6.3.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时任董事长孙明涛回复无异议,时任总裁李章彦提出异议,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违规系因公司存在阶段性经营困难、流动资金紧张等客观原因所致,未归还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不应认定为所涉金额较大;二是其于2024年4月29日担任公司总裁,公司决定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其尚未任职且未参与决策审批;三是其职责范围不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已在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采取了相关措施为公司缓解资金压力,推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暂时补流募集资金,未归还金额为 62,898.00 万元,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能妥善安排募集资金使用及归还事项,阶段性经营困难、流动资金紧张等并非事前完全无法预计的突发事项,不能成为未按时归还募集资金的合理理由,对相关责任人所称违规系客观原因造成、所涉金额不大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李章彦虽未参与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决策,但募集资金
使用期限到期在其任职期间,其作为公司总裁,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应当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募集资金安全,但其任职后未能对相关事项保持应有关注,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按时归还募集资金。截至目前,尚未有任何募集资金归还,对其所称未参与决策、已勤勉尽责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此外,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职责范围及履职情况等因素,对违规责任进行合理区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孙明涛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总裁李章彦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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