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5〕0063 号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任成枢,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4 年 3 月 8 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披露《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及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6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
事会会议,同意公司使用 62,898.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
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2025 年 3 月 6 日,公司披露《关
于无法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称,上述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期限已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到期,由于流动资金紧张,公司
暂时无法按时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62,898.00万元。
综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未在前期披露的临时补流期限内按时归还募集资金,所涉金额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7.7.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6.3.14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时任财务总监任成枢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任成枢任职时间、职责范围及履职情况等因素,对相关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任成枢予以监管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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