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除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外,其余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条 对外担保业务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各二级单位(包括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下属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下属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公司提供担保,合并范围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关联公司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控股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章 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对外担保范围包括: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而与其有互相担保关系的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持股 50%以上(不含 50%)的控股子公司;
(四)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被担保方(不包括全资子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经营且盈利两年以上;
(二)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具体、有效;
(三)以往贷款中没有逾期还贷记录。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自身资产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主要分为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
(一)保证是指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在借贷款时提供的担保方式。在其不偿还公司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时,公司按照约定偿还该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在进行保证业务时,特别是为其他单位提供保证时要严格评估、审核和控制,规避风险。
(二)抵押主要是指公司以房屋、机器和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以及公
司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的一种方式。
(三)公司的质押主要采用以汇票、本票、存款单、证券、商标专用权等作为质物的权利质押。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对方提供反担保的,为避免风险,对反担保进行相关规定:
(一)反担保人的范围。可由被担保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担保,若第三人作为反担保人,需对第三人进行相关风险评估。
(二)反担保方式。反担保可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不允许已设定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和质押物。
(三)已办理的反担保抵押物的登记以及质押物的交付和登记等事项需及时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
第三章 职责和程序
第十一条 经营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业务管理部门,具体经办担保手续,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对外担保的调研和评估,并提出担保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向董事会呈报有关担保业务报告,并对担保业务的全过程进行日常的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对外担保业务法律上的可行性意见,负责处理在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确保办理的担保业务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运营改善部负责对经营财务部的对外担保业务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公司相关的规章和制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对外披露相关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的担保事项。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担保申请、担保的风险评估、对外担保的审批、签订对外担保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的管理五个步骤。
第十六条 担保申请。被担保人需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时,必须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担保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担保事项的内容、担保事项风险的预测和提供反担保的方式等。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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