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合资企业)和公司职能部门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负责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了解公司的运作流程和过程控制。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及
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和公司规定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对象未如实提供审计所需资料或所提供资料不完整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其主要负责人),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
(一)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下同)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所属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法人代表、经理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大中修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废旧物资销售合同及其他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八)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对外投资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或突发事件进行专项审计;
(十)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政府审计或公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审计部应按公司董事会(或其主要负责人)的指示,积极配合政府或社会中介机构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十二)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十三)完成公司董事会(或其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或其主要负责人)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或所属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建设、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基本建设、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会议;
(三)检查与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四)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并获取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向公司董事会或有关领导报告;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或其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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