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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4 17:53:18 股吧网页版
马钢股份: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5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股份变动的禁止性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信息披露义务,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禁止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交所和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60 日内,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或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报告期结束之日起至相关报告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对应天数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得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的期间;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交所和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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