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告、备案等)。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及报送
第三条 本制度定义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网站进行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行为,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八)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回购、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证券等再融资方案或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公司定期报告的重要信息;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前款内幕信息涉及具体金额或比例的,比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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