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企业管治(ESG)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证董事会战略决策的科学性,降低决策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应不少于三名成员,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在钢铁行业或公司经营管理、战略管理、ESG 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一名委员代行职权。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该名委员同时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
(三)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四)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委员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督促落实董事会决议等日常事宜。
第八条 公司战略管理部门及可持续发展相关部门为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协助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和分析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起草公司发展战略方案、战略发展的长期及中期规划,跟踪战略发展的实施情况、可持续发展表现等。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对于明显偏离发展战略的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对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的重大变化进行研究,并就公司是否需要调整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四)对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以及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重大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听取项目后评估汇报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公司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ESG 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七)负责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根据境内外上市地监管规定,委员会同时负责公司环境、社会、企业管治(ESG)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具体包括:
(一)对公司的ESG 相关政策和策略进行审阅,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对公司的ESG 相关风险及机遇进行评估和梳理,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审查公司ESG 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就其适当性和有效性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 相关工作的目标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估工作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阅公司对外披露的ESG 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ESG 管理愿景、目标及策略的制定进行指导,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有关规定,议案内容需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将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例会应当在召开前十四天通知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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