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具体负债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二章 任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秘书人选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金融、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以及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六条 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一名或两名自然人共同出任。在两人共同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会秘书的义务应由两人共同分担,但任何一人皆有权独自行使董事会秘书的所有权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交所规定、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
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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