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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