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监督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法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法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法务部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法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法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法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五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具体实施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法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法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法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法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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