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上述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以上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拟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个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转让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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