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三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分、子公司实施的,公司分、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上市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时,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必要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原则是: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已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应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资金使用部门应编制具体工作的进度计划,并定期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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