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准确、真实、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重大事项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或能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对发生或将可能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和报告。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关联人的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报告、披露责任人,责任人可指定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对接具体工作。上述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预报和报告。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在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或出现第四款情况时,应及时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有关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
四、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的,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应及时预报和报告。
一、交易行为
(一)一般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7、交易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以同类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上市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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