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成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公司董事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须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应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协议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支付资金时,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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