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的专项说明
中瑞诚函字[2025]第 502749 号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1 号楼 805#
电话:010-62267688 邮编:100000 传真:6226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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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第 1-7 页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其他附送资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1 号楼 805#
电话:010-62267688 邮编:100000 传真:62267682
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瑞诚函字[2025]第 502749 号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5年4月28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瑞诚审字[2025]第502788号)。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对本所就该公司上述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内容
(一)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2、持续经营所述,鹏博士公司持续多年大幅亏损,财务状况恶化,同时涉及大量诉讼和仲裁事项、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截止2024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余额超出流动资产余额39.94亿元,其中:短期借款1.67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2.67亿元,而截止2024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为0.80亿元,其中受限资金为人民币0.35亿元,鹏博士公司偿债能力较弱,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以上情况表明鹏博士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虽然鹏博士公司已在上述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情况或事项,并说明了为改善经营状况拟采取的措施。但我们未能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鹏博士公司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事项
鹏博士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7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博士公司2012至2022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鹏博士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经董事会批准对上述要求更正事项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鹏博士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止审计报告日,调查正在进行中。
鉴于立案调查事项尚未有结论,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判断该事项对鹏博士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亦无法判断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或有事项
鹏博士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5】0199号,以下简称“《工作函》”),根据《工作函》:鹏博士公司及其子公司鹏博士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被中大保理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保理”)提起仲裁,涉案金额1.2亿元。
由于仲裁案件尚未裁决,我们无法获取与上述事项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认上述事项对鹏博士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四)函证程序受限
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对鹏博士公司及其子公司往来款项等实施了函证程序,截止审计报告日,存在相当比例函证未收到回函。对于上述未回复函证,我们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判断与函证相关的报表项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五)无法确定财务报表期初数及其对期末数的影响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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