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公司首席执行官受董事会委托负责募集资金的全面管理,公司总裁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司应负责、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
入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或授权管理层审批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中集中管理。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工作。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应按照证券监管机关的规定及要求完成备案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项目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帐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4.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5.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8.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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