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智能能力群(以下简称“投关群”)是董事会常设机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关群负责人。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投关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附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第九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
待所有股东,严格按适用的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提前披露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主动地告知公司投关群或董事会秘书其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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