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连)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连)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其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连)人及关联(连)交易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符合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公司的关连人士为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三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关联人。
第四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三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一般指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的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 30%)(以下简称“受托人”);或
(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姐妹或继姐妹(各称“家属”);或
(5)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6)如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 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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