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质量,防范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权属企业(包括公司各级全资、控
股子企业以及公司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第三条 按照福建省国资委关于不断完善国有(或控股)企业
统一管控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的要求,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统一管控,统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
第四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和权属企业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
(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及权属企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若干名专职审计人
员,承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管审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公司审计室。
第七条 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在公司建立内部审计专(兼)
职专家库,专(兼)职审计专家由内部审计机构联合人力资源部共同聘任。其主要人员由公司本部及权属企业具有较丰富的生产、经营、建设、安全、环保等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 为保证审计人员独立性,公司配备的专职审计人员,不
能兼职本单位业务、财务等相关岗位工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含承担审计职责部门)正副职的聘任或解聘由公司提出人选,按有关规定征求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内部审计机构其他人员由公司自行聘任或解聘,聘任或解聘前应事先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意见。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
能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专业背景的优先。
第十条 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
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
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个人的干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落实上级重要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部署;
(二)决定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
(三)审批公司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一)编制公司年度审计费用的财务预算;
(二)制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三)按照公司年度工作目标,编制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分解、下达;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具体实施对权属企业的审计项目;
(五)实施内控监督评价、跟进汇总所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整改情况;
(六)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要求的专项审计工作;
(七)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其要求报送以及按规定应报送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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