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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6 17:43:58 股吧网页版
华新水泥:关于2023-2025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之第二期(2024年)第一个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7


证券代码:600801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公告编号:2025-033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2025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之

第二期(2024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7月20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2025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2025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之第二期(2024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期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2023-2025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3-2025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之第二期(2024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期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将于2025年9月30日届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期计划的持股情况、存续期、锁定期和解锁期

本期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在完成购股之初总计持有公司A股股票3,290,225股(本期计划的股票来源及购股数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5年5月2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2025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之第二期(2024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授予
结果的议案》,明确了本期计划的授予结果,即根据本期计划相关规定及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因未达业绩考核目标而无法归属的725,184股股票,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处置,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截至目前,本期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A股股票2,565,0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34%。

本期计划存续期不超过60个月,自公司公告该期最后一笔标的公司股票过户至该期员工持股账户名下之日起计算。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期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本期计划的锁定期自公司公告该期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该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换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期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该期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该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比例分别为可归属股份的30%、30%、40%。本期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解锁安排。

根据本期计划相关规定,本期计划的第一个锁定期将于2025年10月1日届满,本次解锁769,5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70%。

二、本期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后的后续安排

本期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后至存续期届满前,本期计划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本期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本期计划择机进行权益处置、归属及分配。

本期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本期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一)本期计划的变更

在本期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本期计划的终止

1、本期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期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后,可提前终止。

3、本期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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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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