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投资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增值,促进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通过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投资主要是指境内外股权投资(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运力发展、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等行为,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控、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活动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投资项目前期调研、论证部门;公司财务产权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为投资项目实施部门;公司纪检审计室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审计以及投资项目经营管理情况的审计评价;法律顾问负责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相关重要文件、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管理与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对外投资涉及的交易事项达到下述标准的,应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八)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九)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上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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